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是学校财务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会同学校保密(定密)委员会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做好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审核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二条 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是财务信息公开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下列财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财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预算、决算报告
1.高等学校收支预算总表
2.高等学校收入预算表
3.高等学校支出预算表
4.高等学校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5.高等学校收支决算总表
6.高等学校收入决算表
7.高等学校支出决算表
8.高等学校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学校财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申请获取相关财务信息。
第五条 学校在公开财务信息前,应当将公开的财务信息报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学校保密(定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将应当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年鉴、公报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 财务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间。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其它属于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自财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财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财务信息公开的用途。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学校保密(定密)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出答复。符合本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需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高等学校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四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学院均应参照本办法及学校已有办法要求公开相关信息。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和本办法要求,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宁大校发[2013]49号,2013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