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学校收入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政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及收费公示制度,各部门实施收费前,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收费项目立项申请;
(二)收费项目立项文件;
(三)收费项目成本核算;
(四)其他相关资料。
经学校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协助各部门申请办理收费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依法批准。
第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部门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增列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依法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
2.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是缴费义务人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业务时,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依合法有效的文件中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写的缴款凭证。适用于实行“收缴分离”且由银行开收费票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适用并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发〔2013〕418号)。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收费项目性质,向计划财务处申请领取财政票据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二)《宁夏大学财政票据领用申请表》。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并按照规定向计划财务处报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部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它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报计划财务处核销。计划财务处负责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及程序,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核销。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部门发生合并、分立、撤消,应及时将未使用完的财政票据交回计划财务处。变更后的部门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财政票据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遗失的,财政票据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所登报纸应随书面报告一同报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及程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核发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票(收)据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08〕99号)同时废止。
(宁大校发〔2015〕74号,2015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