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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5-04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经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学校财经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及财务部门有权对各级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是指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制定经济管理办法、从事经济业务等与经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本办法提及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经济责任制的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在从事、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二)各司其职的原则。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在自己的岗位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利,既不可回避应履行的职责,又不可超越权限范围行使权利;

(三)责权统一的原则:各级经济责任人拥有处理各级经济业务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权利范围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的内容

(一)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学校预算一经党委会审定,就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准则,即按管理层次把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就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学校按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并要保证各项政策和制度既符合国家规定,又统一协调,服从于学校整体利益;

(三)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学校财务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对学院财务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凡不按规定设立的机构,必须予以撤销;

(四)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校内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和变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

(五)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要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强化绩效考核,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六)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学校总体财务收支计划除确保日常性支出安排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还需要安排一些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或专门项目。对这些项目,必须组织反复、缜密的论证,按项目确定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其中基本建设、维修项目尤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学校各项对外投资要谨慎论证、及时入帐、确保安全和有效益,坚决杜绝无效益投资。

第六条  经济责任的履行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目标,在行使经济决策权、经济执行权、经济监督权和廉政建设作为履行经济责任的重点内容,避免经济领域的决策失误、损失浪费、管理不严等问题,严格遵守《会计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依法从政、依法管理的意识。

第三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组织制定经济责任制的建设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定校内经济政策方案和方案调整;

(三)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贷款计划,并提交校党委会议审定;

(四)审定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筹资等重大经济事项;

(五)审定签署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益,明晰学校与后勤、校产等产权关系,确保学校投资保值增值。

第四章  主管财务副校长经济责任

第九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学校财务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十条  主管财务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校长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组织制定校内经济政策方案及调整方案草案;

(二)负责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的建设,监督校内各级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召开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贷款计划,讨论重大经济决策工作,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议;

(四)组织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五)执行学校年度预算方案,严格控制各部门预算资金额度,落实学校财经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长汇报,组织对学校经济工作的检查;

(六)执行财务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代表校长审批学校重大项目支出、对外投资、借贷计划、财经政策、重大经济合同及经济协议,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分管副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分管副校长应在分管或联系工作范围及权限内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  分管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法律及学校财务制度;

(二)组织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严格控制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额度,安排和调配分管范围内的预算经费,对分管业务的收入目标实现及预算支出的严肃性负责;

(三)加强分管部门固定资产、物资采购、收费行为管理,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分管经费的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

(四)组织对分管部门经济活动的检查,督促分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各项经济活动;

(五)对分管范围的重大投资、重大项目支出,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预审、报批;

(六)对校长书面授权签订的经济合同负责。

第六章  计划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计划财务处的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开展学校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负责组织校级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贷款计划草案、财务决算草案,提交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四)执行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合理合法调度资金,监督检查预算的实施和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财务运行情况;

(五)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六)负责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批,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第七章  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学校财务管理和日常财经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分管科室的各项工作,对分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负责校内各项经济政策的调研分析基础工作;

(二)负责分管工作涉及财务制度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

(三)协助处长编制学校年度预算、预算调整草案,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决算工作;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审批各项经济业务;

(六)规范校内各种收费行为,加强收费标准审核、报批,规范收费行为管理;

(七)对不相容岗位业务如会计记帐与审核、出纳,票据使用与发放等实行分岗管理制度,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八章  机关处室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机关处室是指除学校财务部门以外的各机关职能部门。各机关处室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对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机关处室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严格按学校规定做好本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本单位及所分管经费预算收入和支出;组织落实部门预算方案,实现收入目标,严格按预算额度分配业务经费,对其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二)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现金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将本部门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坚决制止本部门发生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账外账和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执行学校财务支出授权审批制度;负责审批本单位经济活动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并严格按照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审核本单位经费支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五)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本单位资产使用效益负责;

(六)本部门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集体决策,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七)对校长书面授权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及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教学、科研及教辅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及附属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及附属机构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在学校统一财务收支计划和资源配置下,负责实现预算收入目标,对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分配的资源进行统筹安排的使用。执行学校财务支出授权审批制度,审批本单位经济活动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审核本单位经费支出,对报销票据真实合法性负责;

(二)在学校统一财务规章制度下,制定本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三)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办班管理、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减免学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现金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将本部门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坚决制止本部门发生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账外账和私自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向联系工作校领导汇报财务情况;

(六)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本单位资产使用效益负责;

(七)本部门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集体决策,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八)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对所签订的经济业务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后勤集团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后勤集团负责人代表学校对本单位(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财经工作实施管理,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本单位的经济和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后勤集团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经营活动;

(二)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对本单位资产使用效益负责;

(三)确保完成学校下达的有关利润上缴和费用返回等经济指标任务,并督促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现金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将本部门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坚决制止本部门发生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账外账和私自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执行学校财务支出授权审批制度;负责审批本单位经济活动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并严格按照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审核本单位经费支出,对本单位报销票据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七)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财务情况;

(八)本部门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集体决策,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九)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各级财务人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务人员经济责任

(一)各级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进行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对涉及或经手处理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审查责任;

(三)对经济活动业务及会计事项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四)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经济业务,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依法实施会计监督;

(五)严禁公款私存等违法行为;

(六)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章  报销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报销人对经手办理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报销人对所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章  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落实经济责任制情况的考核,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或有突出问题的单位和经济责任人,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学校内部审计的作用,强化各级领导离任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将经济责任制考核列入干部考核和人事考核的内容,随学校年度考核一起进行,考核结果记入年度考评。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考核结果、审计结果将作为经济责任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基础上,学校结合实际,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部门和人员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并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者,监察审计机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追究个人经济责任;对触犯法律者,依据法律法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宁大校发[2010]230号,2010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