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的规定、《宁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宁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签的范围:
(一)纵向课题经费。纵向课题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年度或定期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是指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和教职工研究的研究经费、技术服务费、科技成果转让和专利使用费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三)1万元以上的校内课题经费。校内课题经费是指学校安排的专项科研费及相关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执行预算管理,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
(二)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完整、真实。
(三)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科技、经济政策的有关规定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其他。
第四条 审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审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项目经费由计财处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二)审签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账目与资产,核实拨款与支出,按照编制决算的要求,及时、准确编报经费决算报表。
(三)凡需审签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提供与之相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固定资产移交表以及其它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签的程序:
(一)承担科研项目、使用科研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科研预算分类项目和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签字盖章。
(二)计财处应审查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数据中的经费来源和支出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账簿记录相符,并签字盖章。涉及固定资产移交的,由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对移交资产验收确认,并签字盖章。
(三)科技处应对上述审核后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资料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将第四条第三款所列有关资料,于规定上报经费决算期限15日前,送交监察审计处。
(四)监察审计处收到需审签科研项目资料后,应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签意见。
在审计时,如发现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科研处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如发现科研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对经费使用中存在重大违反财经纪律且情节严重的科研项目,监察审计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视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必要时,可实施项目审计外包,审计费用从科研管理费中开支。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签过程中,必须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科研财务制度及有关计划、协议书等为依据,并遵循一般审计准则。
第八条 有关审签情况和审签意见,由监察审计处汇总后,于每年年末上报学校。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大校发[2009]79号,2009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