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现就落实《宁夏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三章第六条关于应主动公开的四大类信息的公开程序
(一)财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政府采购目录通过计划财务处网站直接公开,也可由学校有关部门通过学校网站、年鉴、公报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预算、决算报告通过宁夏大学综合服务信息网办公服务系统公开。
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关于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
(一)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是负责受理、审查、公开、解释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取财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受理后,通知学校相关部门提交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经审查后提交学校保密(定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
(二)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登记工作,建立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宁大校发〔2013〕295号 2013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