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对学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在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学院主管财务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 在学院设立财务报帐点。财务人员由计财处委派,编制归学院。学院的所有收入与支出须经报帐点财务人员办理。计财处只对各报帐点的财务业务进行核算。各报帐点财务人员应按时间顺序做好收付明细帐的登记。
第四条 学院财务作为学校的财务报帐机构,其财务业务接受计财处的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院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编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预算,必须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学院预算安排实行“两上两下”制度进行编制。既预算由学院财务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学校计财处核定,然后下达学院预算控制数。学院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学院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没有可靠来源的支出不能纳入预算。不能把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和借款或贷款视为自有资金使用。
第九条 学院预算同学校预算一样,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的,确需调整时,经学校计财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学院预算。其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计财处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条 学院预算执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对各学院经费仍使用《经费使用登记册》进行管理和控制。《经费使用登记册》由各报帐点财务人员保管,计财处进行核算和登记。
第三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收入主要包括:
1、教学业务经费:指学校按生均标准核拨的经费和学院自收经费按比例用于弥补学院事业发展的经费。
2、人员经费:指按照学校规定核拨的各类津贴。
3、学生经费:指学生处按规定比例核拨的学生福利费。
4、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5、办学收入:指学院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
6、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学校为学院设立“日常经费户”和“自收经费户”。单独记帐,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学院同时执行宁大校发[1999]年101号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大学各项收入纳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宁大计发[1999]05号关于《宁夏大学统一票据、收据、内部收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和宁大校发[2002]84号《关于印发〈宁夏大学加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学生福利费支出、公务费支出、业务费支出、设备购置费支出、修缮费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
(1)人员经费:学校核拨学院的各类津贴等支出,学院可自行确定发放标准和时间,学院造册后由报帐点财务人员到计财处直接办理。
(2)学生福利费:学生处核拨学院的学生福利费支出,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审批,在学院报帐点办理支付手续。
(3)公务、业务、设备购置、修缮以及创收经费的支出,可根据学院预算进行安排。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审批。超过5万元的设备购置或各类维修项目经实验装备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开招标后进行办理。
(4)科研费支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各学院报帐点财务人员可持有一定金额的周转金,用于学院5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由各报帐点财务人员到计财处办理。
第五章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应收及暂付款包括:应当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各种赔款、经营收入及学生尚未归还的贷学金、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付给上级单位或者所属单位的各种款项等。
第十九条 学院由于大多数暂付款最终会形成支出,所以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第二十条 各报帐点财务人员必须按时催促清理和结算应收及暂付款。
(1)及时催收学杂费、住宿费、各种赔款、经营收入及学生尚未归还的贷学金。
(2)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办理暂付款报销、结算手续。采取限期结算,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
(3)暂付款只能用于公用性开支(个人出差借款除外)。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事业计划和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购置。报废和转让,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物资登记,及时与计财处、实验装备处进行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责任维护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由计财处补充修订。
(宁大校发[2002]127号,2002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