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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5-04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及风险,加强财政监督,方便教职工用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库)发﹝2008﹞30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库)发﹝2008﹞3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指学校工作人员持有的,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中国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透支功能,在透支额度内不需要预先存款即可刷卡消费,持卡人需要在透支免息期内按时还款。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三条  公务卡由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和法律主体身份申领,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本人保管、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宁夏大学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学校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学校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务卡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公务卡由学校统一组织向发卡银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学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七条  新入校的教职工应及时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停止使用公务卡。人事处应将持卡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通知银行办理申办公务卡或销户等手续,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补办并由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三章  结算范围

第十条  公务卡用于差旅费、培训费、会务费、招待费、调研费、零星小额公务费和服务购买等支出,不得提取现金。学校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四章  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  对于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应在学校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如pos机小票)。持卡人必须在免息还款期最后期限7日前,凭公务消费的合法原始发票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报销,避免逾期欠款,对个人资信产生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财务报销凭证、审批程序、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所在单位和财会部门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立即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五章  持卡人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单位财务部门及财政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

第十八条  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业务报销。违反规定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宁大校发[2012]293号,2012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