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加强学校“质量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级项目、自治区级项目拨付资金、学校配套资金和校级项目资金。
第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计财处独立建账,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使用。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管理具体事务。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实行校内三级管理制度:资金的预算、支出、决算和报销必须先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报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和报销。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项目任务书所列项目执行。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到位后由项目组资金专门管理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提供资金开支项目明细表1份。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凡购置设备、物资,需按照学校设备物资购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资产,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纳入项目所在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条 每年12月20日之前,项目组应将“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结算,履行三级管理签字手续后,由计财处纳入学校决算,统一编报教育厅。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学院和项目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大校发[2008]69号,2008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