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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人才工作载体单位专项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04  来源: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工作载体单位专项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规范财务管理,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属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教财〔2012〕20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人才工作载体单位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以宁夏大学或以宁夏大学二级单位为依托,开展相应人才工作的载体。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费、院士工作站经费、自治区特聘专家经费,以及其他人才工作载体单位建设专项经费。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费

来源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对国家计划招收进站博士后按年度核拨经费;进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按项目批准经费核拨。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且能充分发挥进站博士后作用的单位,以及进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博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经费资助。

(二)院士工作站及“自治区特聘专家”经费

来源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根据考核评估内容对各人才工作载体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后,按标准直接向各载体单位核拨年度经费。

(三)其他人才工作载体经费

其他人才工作载体经费,如自治区人才高地建设专项经费、硕(博)士学位点补贴,其经费来源与核拨按照项目要求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自治区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如未做明确规定,其经费管理和使用须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上以各人才工作载体单位自主管理为主,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滥用、虚报、冒领专项经费。

(二)经费核拨和使用范围

计财处、人事处负责按相关文件规定核拨各项专项经费,计财处单独设立台账科目。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费

直接拨付给博士后个人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人事处计提3%管理费后直接拨付给其所在人才工作载体单位,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其中,拨付给非脱产进站博士后人员经费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

管理费和直接拨付给学校的专项经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博士后工作办公费和博士后公寓的相关费用。

2.院士工作站经费和“自治区特聘专家”经费

经费由各人才工作载体单位自主管理,主要用于院士和特聘专家的咨询费、工作酬金、办公费,以及院士和特聘专家来宁期间的接待费用和院士工作站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三、经费使用程序

(一)各人才工作载体单位使用经费前须制定经费预算,经人事处、计财处备案后方可履行正常财务手续,5000元以上单项(笔)支出由载体单位、人事处会签。冲账、报销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核准,用于科研的经费支出应符合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

(二)专项经费中涉及发放个人费用的支出,须通过转账支付到实名制的个人借记卡或储蓄存折上,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其他支出也应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计财处、人才工作载体单位商议并报请校领导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宁大校发[2012]283号,2012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