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教师队伍国际化进程,提高教学科研国际合作水平,规范教师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结合“西部一流大学”建设与内涵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派出国(境)外攻读学位、开展博士后合作研究、访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及其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派出类别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公派出国(境)包括以下类别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项目、西部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二)学校自主公派出国访学进修项目,重点为“西部一流大学建设”“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 专项资金等资助的公派出国访学进修项目;
(三)其他合法机构资助的出国(境)访学进修项目;
(四)短期(三个月以下)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项目。
第三章 选派原则与派出条件
第四条 选派原则
(一)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支持德才兼备、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业务骨干教师出国(境)进修;
(二)遵循“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确保质量”的方针,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三)按照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及其他工作正常进行的要求,有计划、分类别、有层次的安排和进行。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教学效果良好,科研成果突出,近2年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任务要求,出色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接受访学单位应为综合实力较强,或在相关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声誉的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
第四章 派出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教学科研人员拟出国(境)访学进修,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完整的访学进修计划或合作研究计划,并附有国外合作者的邀请函或支持函。
第七条 学校审核。派出学院(科研单位)应认真审核派出教师的访学进修计划并明确进修期间的考核任务;学院(科研单位)签署意见后,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履行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程序。
第八条 签约派出。派出教师与人事处签订派出协议书(派出类别、派出期限、资助内容、资助额度、发放方式及其他责任和义务),对外合作交流处按照相关程序协助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九条 短期(3个月以下)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项目,除特别要求外,无需与学校人事处签订派出协议。
第五章 经费资助及待遇
第十条 学校优先资助重点学科骨干成员、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等。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访学进修资助内容主要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派出教师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国际旅费凭证报销,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实行包干制,按季度发放,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核定标准和汇率,计划财务处按核定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后,汇入教师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公派出国项目、西部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及学校自主派出的访学进修项目,资助标准一律按《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执行。
(二)学校择优资助的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项目资助内容一般包含:一次性国际旅费,住宿费、会议费等。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合法机构资助的出国访学进修项目,经学校审批同意,视为公派出国访学进修,但学校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三条 待遇。凡适用本办法于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项目,教师在外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各类奖项评选等待遇,按《宁夏大学师资培养管理办法》(宁大党〔2016〕8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在出国(境)前,应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及对外合作交流处书面报告告知具体出国和预计回国日期。所在单位要明确其出访计划及任务、出国(境)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第十五条 教师到达目的地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单位汇报基本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访学进修教师在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接受单位有关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访学进修教师须按期回国,确因研究需要延期回国的,应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附外方负责人确认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访学进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资助标准和待遇不变。未经批准私自临时回国、擅自提前回国或擅自延期回国的,学校可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参加访学进修项目的教师应在学习期中和期末分别填写《教师出国访学进修成果考核表》。教师完成访学进修任务回国后应在一周内持本人护照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报到,并提交《访学进修工作总结报告》(附进修机构负责人或科研合作人评价意见书)。所在单位应在2周内完成对进修教师的考核工作,并向人事处和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供书面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或考核未达标的教师,学校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的经费,5年内不安排其参与任何形式的国际交流项目。学校对该教师所在学院(科研单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