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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来华留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4-18  来源:   点击量:

为扩大留学生规模,吸引优质生源,进一步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服务“西部一流大学”建设,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手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类别

宁夏大学来华留学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按学生类别分为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和本科生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申请时间

奖学金受理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6月。

第三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来华攻读学士学位者,须具有高中学历,年龄不超过25周岁;

2.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其他条件

1.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心健康;

2.申请人须提供HSK四级证书或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申请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可以不提供HSK成绩单)。未达到以上入学语言要求的各类奖学金申请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为期一年的语言预科教育申请;

3.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一)奖学金内容

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及综合医疗保险费等。

(二)奖学金标准

1.本科生:46000.00元人民币/年,其中学费12800元人民币/年、住宿费2400元人民币/年、生活费30000元人民币/年、综合医疗保险费800元人民币/年;

2.硕士研究生:55200.00元人民币/年,其中学费16000元人民币/年、住宿费2400元人民币/年、生活费36000元人民币/年、综合医疗保险费800元人民币/年;

3.博士研究生:61200.00元人民币/年,其中学费16000元人民币/年、住宿费2400元人民币/年、生活费42000元人民币/年、综合医疗保险费800元人民币/年。

第五条 奖学金期限

奖学金期限与各专业学制相同,本科生4—5年,硕士研究生2—3学年,博士研究生3—4学年,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者,可安排1学年的汉语补习。

第六条 奖学金管理

(一)学校及时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如具体专业、奖学金名额、资格条件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工作;

(二)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专款专用,依法发放;

(三)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15天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第七条 评审及入学

(一)宁夏大学来华留学奖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并确定最终拟录取学生名单;

(二)由国际教育学院将拟录取学生名单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宁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即向申请人寄发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JW202)等入学材料。

第八条 报到注册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奖学金资格亦自动取消。

第九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

获得奖学金的留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不合格者,将被中止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 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

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