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政府采购工作,细化《宁夏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依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范围
第二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校政府采购范围按照以下具体要求执行:
(一)一般性材料和易耗品年度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内、低值品单项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内且总计不超过1万元的采购项目,不再列入我校政府采购范围,不填写《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可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小型维修工程项目,不列入学校政府采购审批范围,由项目单位会同后勤集团组织实施。
(三)印刷项目的采购,按照宁夏大学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校2017-2019年度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2017﹞2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办公用品的采购,按照《2017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宁大会议纪要﹝2017﹞20号)及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印发的《关于公布〈宁夏大学办公消耗用品采购范围〉的通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2017﹞6号)规定执行。
(五)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宁夏大学关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大校发﹝2017﹞103号)有关要求执行。
(六)其余的采购项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凡目录内确定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依据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填写《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或《宁夏大学自行采购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三条任何单位不得为了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将同类采购项目进行拆分购买。
第三章政府采购流程
第四条凡执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项目,均须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审批流程通过“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提交立项依据、经费审批意见及部门论证意见等材料→师生服务大厅→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为:
(一)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
各单位及各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及项目实际需求,按照确定需申请采购的项目及采购预算金额,认真填写《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或《宁夏大学自行采购审批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提交立项依据、经费审批意见及部门论证意见等材料。具体为:
1.立项依据:指所购置设备的依据,包括学校会议纪要、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的文件、已批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及预算等。
工程类的项目还需提交经分管校领导或相关会议审定后的图纸、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2.经费审批:所有申请采购的项目,需确定经费来源,并依据项目内容分别报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教学经费须教务处审批。
(2)科研经费须科学技术处审批。
(3)学科建设经费须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批。
(4)引才、稳才经费,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等须人事处进行审批。
3.部门论证意见:凡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体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家论证报告;维修改造项目涉及到弱电维修的,须提供弱电维修方案及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的审核意见。
(三)提交的时间及要求
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每月10日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由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师生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处,11日后由师生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汇总,集中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交至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确定采购方式。审批未能通过的采购项目,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向申购人解释原因并返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依据限额标准分别填写《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宁夏大学自行采购审批表》,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另附经项目单位分管校领导(或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核同意的采购说明,同立项依据、资金审批情况手续一并交至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四)注意事项
1.各单位及各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采购申请时,应全面、准确、详细地提供并确认设备的类型、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其中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等必须非常明确且符合招标要求。电子类产品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在采购前要加强市场调研,了解预采购货物的发展态势,做好技术指标体系研判,如若发生项目中标后,所购产品下架不能按要求供货的,学校将终止本项目的实施并依据资金来源决定是否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单位负责。
2.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最终审定。招标文件一经形成发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随意进行更改。
3.依照法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投标准备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采购计划,尽早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交申请(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以便于招标工作如期进行。
4.凡申请采购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立项依据并落实经费来源,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开招标项目流程
项目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并提交详细的采购内容、完成期限、采购预算价、立项依据、审批手续及资金来源等资料并附电子版。工程类的项目还须提交电子版图纸等相关资料。
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提交相关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依据项目属性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公共服务平台按流程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交由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工程类采购项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代理机构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核算工作,然后提交学校监察审计处进行审核后,依据项目属性按要求进行审批。其中,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须提交宁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批;维修改造项目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公共服务平台按流程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交由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公开招标的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
第六条校内招标项目流程
项目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宁夏大学自行采购审批表》并提交详细的采购内容、完成期限、采购预算价、立项依据、审批手续及资金来源、申请自行采购的理由等资料并附电子版。工程类的项目还须提交电子版图纸等相关资料。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材料进行初审后,结合项目单位意见及项目的性质提出初步的采购方式建议,然后提交学校监察审计处进行复核审签,最后再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结束后交由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校内招标的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非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分为零星采购、网上直购、网上竞价等。凡《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内规定的采购内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可采取非招标采购形式进行采购。
(一)零星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凡《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内规定的小额、零星的采购内容,可实行零星自行采购。学校零星采购项目额度为每月50万元,但考虑到学校部门较多,采购限额有限,通常学校将每月各单位提交的同类的零星采购项目汇总后归类进行集中采购,以缓解额度不够的问题。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精神: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电子设备不得进行零星采购。电子设备的采购方式须各单位及各项目负责人提供详细参数与合理预算,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通过网上直购、网上竞价或者统一打包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公共服务平台按流程进行审批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网上直购流程
申购人登陆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nxgp.gov.cn/),单击“网上超市”图片,进入宁夏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界面→在左侧商品分类中找到所要购买商品分类,点击商品所属分类信息后,在打开的页面中查看所需商品型号及价格等。
依据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上查询到的商品信息填写《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经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审批落实资金,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依据申购人填写的《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登陆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采购计划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完成后,供应商联系申购人办理供货及采购相关手续。
网上直购的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三)网上竞价流程
如果网上超市没有申购人所需商品,申购人在填写《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时,须将所需商品规格、型号等参数填写详尽、完整,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可按网上竞价程序办理。
网上竞价的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申请网上竞价、网上直购及零星采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年度内,同一项目经费所需设备,不能拆分后分期、分批进行零星采购。
(二)申购人购买通用办公家具设备标准应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宁财(资)发〔2013〕684号)和《宁夏大学行政人员办公设备、家具配备管理规定(试行)》(宁大校发〔2012〕13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凡批准进行零星采购的项目,申购人采购完成后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并领取《政府采购审批表》完成报销工作。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要求,对月度内的零星采购项目进行季度汇总上报。
第九条集中采购流程
月度内申请零星采购项目中出现同一类型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网上竞价及网上超市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办公电子设备,均须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如因科研或其他特殊用途需采购高于《标准》且不能进行网上直购或网上竞价的各类电子设备,须申购人写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与《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一并提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汇总后,依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集中采购(每半年集中1-2次)。
集中采购需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公共服务平台按流程进行审批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部分项目可能出现采购经费较零星购置的经费相对较高的情况,所以各单位在提交申请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提前做好采购计划,避免因经费预算太低或时间较长而延误了采购。
第四章供应商的选择
第十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一条按照相关规定,凡公开招标的项目,公开挂网召集具有资质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各单位及各项目负责人在提供设备参数、技术要求方面不得通过显性和隐性条款设置显失公允、显失合理的门槛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得对投标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模式时,可由项目单位提供3家及以上供应商(施工单位)名单,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基本符合条件方可邀请投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审核结果增加(减少)投标单位,但邀请投标单位总数不得少于3家。
第十三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恶意中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者发现一次,本年度内禁止参与学校项目投标活动,情节严重者,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处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标后不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无法履约已签合同者,发现一次,3年内禁止参与学校项目投标活动。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第十五条校内招标项目中标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合同的签订由学校授权的业务单位与中标单位(供应商、施工方)按规定格式文本签订合同。合同的文本由相关业务单位提供,经项目单位补充、完善并签字盖章确认后,由学校授权的业务单位正式签订,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完成后,中标单位、项目单位、业务授权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需留存1份。中标单位按照规定须将签定的合同扫描后上传至自治区政府采购公告服务平台,并且按要求将支付进度及比例填写完整,否则不予支付货款。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后,项目单位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了解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需变更、终止合同时,项目单位应及时会同业务授权单位、监察审计处及时进行处理。能够协商解决的,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无法协商解决的,须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监察审计处监督,业务授权单位、项目单位主持验收,依据合同原件和监察审计处签发的验收单办理政府采购支付手续。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档案是进行政府采购事后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活动记录、预算、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经办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建档、保存工作。
第七章学校政府采购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工作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财经业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货物及工程等多方面知识和技能,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人员队伍建设,每年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以满足和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大校发〔2017〕228号,2017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