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宁夏大学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18〕1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业务和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监督机制,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团队)服务的,以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辅助性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项目(团队)负责人对所聘用财务助理人员工作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科研项目(团队)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解决,不受学校劳务派遣总数限制,经费由项目(团队)自行承担。
第五条科研项目(团队)设立科研财务助理,需填写《宁夏大学科研项目(团队)财务助理岗位申请表》(见附表),报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审核。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一)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协助科研项目(团队)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规范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确保经费执行进度。
(三)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推动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四)对本项目(团队)科研人员宣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五)积极配合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团队)的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
(六)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包括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
(七)科研财务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具体要求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任职条件及人员聘用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具有经济管理类相关专业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爱岗敬业。
(四)掌握教育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国家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能熟练运用、严格执行。
(五)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熟练使用科研系统、财务系统和通用办公软件。
(六)首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选用须按照《宁夏大学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科研项目(团队)负责组织实施,招聘结果报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不得选用与被委派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团队)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四章 财务助理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团队)应在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科研财务助理的聘用、考核与奖惩等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科研项目实施中相关过程管理与服务等科研业务的培训。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财务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参加计划财务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财经法规学习、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对财经政策的理解水平和把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师生的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的科研项目(团队),办理会计业务和财务管理事项均通过科研财务助理提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每年末对财务助理的政策法规熟悉度、办理业务差错率、教育培训出勤率、职业道德水平等业务表现进行测评排序,并将测评排序表反馈学院和科研单位,供各聘用单位年度考核时参考。
第十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待遇及其它事项按照《宁夏大学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配备、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对学院、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宁夏大学科研项目(团队)财务助理岗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