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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内各单位自主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11  来源:宁夏大学OA   点击量:

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我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宁大校发〔2019〕2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自主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主采购实施目的

学校为将“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教学科研人员的自主采购需求,合理简化采购流程,下放采购权限,提高采购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发展,进而推动学校各项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自主采购适用范围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书籍出版项目,由各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通过谈判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不论专项经费还是学院(单位)自筹经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新建工程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集团负责实施。

各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确需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须委托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要求开展招标活动。

三、 自主采购总体要求

(一)自主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项目(课题)组对本单位、本项目自主采购工作中采购需求、预算编制以及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三)各单位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自主采购实操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强化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自主采购的各项资料须存档备查。

(四)各单位、项目(课题)组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或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进行自主采购,累计资金额度超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涉及学校应急保障等突发性采购除外。

(五)各单位、项目(课题)组要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认真领会精神,确保自主采购工作合规有序开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自主采购过程中向供应商(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发放项目评审费、劳务费、专家费等。

四、自主采购实施条件

自主采购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一)具备立项依据:学校会议纪要,业务分管校领导批示,项目(课题)立项任务书、执行预算书等。

(二)足够的项目预算资金:提供项目预算资金编号、项目(课题)预算书等,确保预算资金足额可用。

五、自主采购操作程序

(一)申报。申购人需通过“宁夏大学采购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在线申报。

(二)审核。采购申请提交后,经项目单位、经费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在线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各单位方可组织自主采购。

(三)自主采购流程。依据采购属性,自主采购分为货物、服务、书籍出版类和工程类。

1货物、服务、书籍出版自主采购流程

(1)成立采购小组。自主采购须由3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采购小组。成员包括本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本单位熟悉采购项目的教职工代表等,其中科研类至少1人应为非本项目(课题组)成员。如遇特殊、复杂的项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也可在学校评标专家库中抽选1—2名专家作为采购小组成员参与采购工作。

(2)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各单位应强化自主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环节,采购小组在市场调研至少3家及以上供应商,有进口产品的还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确需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注明充足理由。

凡邀请或抽取专家参与前期论证、进口产品论证或谈判的,专家费用应从本单位、本项目经费支出。

(3)谈判方式确定采购结果。采购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技术参数、质量指标、服务需求、交货期限、价格等综合因素进行谈判,在确保项目质量服务相当时,以低价优先为原则集体决策确定拟成交供货商,非最低价采购的需说明理由。按要求填写《宁夏大学自主采购谈判情况表》。

2工程项目自主采购流程

(1)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基建处、后勤集团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的3人以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施工单位的选择、采购小组成员的确定及本单位采购相关事项。

(2)建立施工单位备选库。施工单位备选库原则上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从历年施工企业中选择质量优、业绩好的施工单位组建,组建完成的施工单位备选库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做好前期工程量核实及预算编制工作。自主采购工程项目须依据工程内容做好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内容及预算真实、完整,避免漏项变更。工程预算的编制可由本单位专业人员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学校遴选的代理机构负责完成,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支付。

(4)谈判方式确定采购结果。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据项目情况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小组,成员包括本单位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人员等。从备选库抽选不少于3家的施工单位参与项目的谈判,谈判小组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报价、工期、施工单位业绩等综合因素,集体确定拟施工单位并做好谈判记录,非最低价采购的需说明理由。按要求填写《宁夏大学自主采购谈判情况表》。

(四)召开决策会议审定。谈判小组确定拟成交供应商或拟选定施工单位后,科研类采购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即可通过;其他项目须将采购结果上报本单位,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的最高决策会议审定通过。

(五)加强采购信息公开。各单位、项目(课题)自主采购谈判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拟供货单位、品目、谈判价格、谈判小组成员等)经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须在本单位网站或公示栏中公示1天。公示无异议可开展自主采购后续工作。

(六)合同签订。各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采购需求、谈判内容自行起草采购合同,并与成交供应商(施工单位)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1.货物、服务、书籍出版项目,自主采购谈判结果将作为最终的合同签订价格及付款依据,不允许进行更改。

2.鉴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自主采购的工程项目要做好前期的工程量核实、预算编制及施工过程管理。对于谈判确定的1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一次性包死价签订合同,不允许更改谈判结果。谈判确定的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谈判结果签订合同,施工过程中由监察审计处负责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付款依据。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按程序研究同意。

(七)履约验收。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应按学校相关管理程序和合同要求组织履约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付款结算;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履约验收资料须存档备查。

(八)实施网上备案。自主采购工作完成后,各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将填写完整的《宁夏大学自主采购谈判情况表》、发票、合同通过“采购系统”上传备案。备案通过后,可生成打印《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

(九)财务报销。各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凭《宁夏大学自主采购谈判情况表》《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发票、合同、验收报告、工程类审计结算单、资产验收单等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十)档案保管。各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安排专人负责自主采购档案资料的整理与保管工作,以采购项目为单元妥善保存各环节的原始材料,以备检查。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监审部门对各单位自主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责任追究。自主采购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监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1.未按学校规定的自主采购方式进行,擅自组织招标活动的。

2.违规收取、发放各类费用的。如收取供应商报名费、采购文件工本费、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为参加谈判人员发放评审费、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等情形的。

3.采购当事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进行回避的。

4.未按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5.未按采购需求和谈判结果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背离谈判结果实质内容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协议的。

6.采购活动中当事人未能廉洁自律、正当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其它

(一)各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采购实际,于2019年4月1日前制定自主采购实操管理制度,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鉴于“宁夏大学采购管理系统”目前属试运行阶段,为不影响采购工作进程,试运行期间的采购项目申报工作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均可选用。

(三)本实施意见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

 

(宁大校办发〔20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