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拨协作费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合作单位、协作金额、拨付方式、收款信息等条款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合作单位,不得多拨、少拨或不拨协作费。
2.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直接责任。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协作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转移到关联单位。
3.科研协作费划拨审批流程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协作费划拨申请》,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后,通过财务报账系统填写网上报销单投递报销。
4.科研协作费划拨需提供的资料
(1)《科研协作费划拨申请》;
(2)发票、财政收据或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回单;
(3)项目任务书中:项目任务(课题)分解情况页、承担单位研究经费明细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