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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结算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   点击量: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办法财务结算。

1.1000元及以上金额经济业务必须通过对公转账或刷卡结算,原则上按发票上的对公账户信息进行支付。对方转账账户如有变更,需单独提供变更说明。

2.办理1000元以下金额经济业务应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需附付款凭证。

3.如转账至个人账户,需提供收款人的储蓄卡,不得提供信用卡。

4.出国换汇、购汇、核销等外汇结算业务结束后应于当日将余额按照原汇出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时请提示银行工作人员注明换汇和用汇人姓名。

5.已支付款项发生退回的,经办人需重新提供正确的账户信息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