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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结算指南

发布日期:2019-05-27  来源:   点击量:

财务结算是指通过转账支票、汇票或其他方式办理收、付款结算的行为。学校财务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办法管理。

㈠1000元及以上金额经济业务必须通过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按发票上的对公账户信息进行支付。对方转账账户如有变更,需单独提供变更说明。

㈡ 办理1000元以下金额经济业务可先行现金或刷卡结算。现金方式结算的,报销时需在发票上注明“已现金结算”并由经办人签名。刷卡方式结算应优先使用公务卡,报销时需附刷卡小票。

㈢ 如转账至个人账户,需提供收款人的储蓄卡或公务卡,不得提供信用卡。

㈣ 出国换汇、购汇、核销等外汇结算业务结束后应于当日将余额按照原汇出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时请提示银行工作人员注明换汇和用汇人姓名。

㈤ 已支付款项发生退回的,经办人需持银行退款凭证以及正确的加盖公章的发放表(表中仅列退回人员的正确信息)到计财处办理重新支付手续。

㈥ 办理电汇支付业务的,经办人至银行办理完汇款后应将电汇回单交回计划财务处出纳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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