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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接待报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   点击量:

1.外事接待指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团体或个人来访的公务活动。外事接待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文件精神执行。外事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从严控制。

2.接待单位如实填写《宁夏大学外事接待审批单》(计财处网站下载),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签并盖章后实施外事接待。外事接待总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天数),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3.外事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1)副部长及以上人员住宿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2)外宾招待日常伙食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

(3)外宾在宁夏期间的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括赴各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访问交流时,由各接待单位单独或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自治区级领导出席举办的宴会,每人/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席举办的宴会每人/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次150元、100元、60元。

外宾5人(含)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人数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4)外事接待礼品由校办或对外合作交流处统一购置和管理,赠礼应尽量选择具有学校及宁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及实物用品。根据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的一方确定赠礼标准。省部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4.外事接待注意事项

(1)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邀请或作出承诺;

(2)外宾接待原则上不报销外宾来华国际、国内旅费;

(3)外宾来宁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4)宴请以地方特色为主,不报销高档菜肴、高档酒水费用;

(5)接待单位应在外宾接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报销接待费用。接待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5.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宁夏大学外事接待审批单》;

(2)公函或邀请函;

(3)外宾接待名单;

(4)发票,其中餐费需附点菜清单;

(5)刷卡小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