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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指南

发布日期:2019-05-27  来源:   点击量:

㈠ 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的公务接待活动。学校国内公务接待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执行。

㈡ 国内公务接待的审批:在接待工作执行前,依据来访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如实填写《宁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从计财处网站下载),学校党群、行政部门、直属及附属单位(不含独立核算单位)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审批,教学科研单位公务接待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批。国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宁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从计财处网站下载),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㈢ 国内公务接待的标准:公务接待一般在学校餐厅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外省(区、市)来宾,按早餐30元/人•次、正餐60元/人•次执行;区内(不含同城)来宾,按早餐20元/人•次、正餐40元/人•次执行。确因工作需要的,外省(区、市)来宾可安排工作餐1次,省部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接待单位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㈣ 国内公务接待报销注意事项

⒈同城的公务往来,不报销接待用餐费用。校内人员公务外出按规定自行用餐,不得违规接受宴请。公务活动结束后,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

⒉国内公务接待不报销高档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费用,不报销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费用,不报销水果、鲜花、娱乐、健身等方面费用。

⒊采用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接待费需在接待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报销。

㈤ 国内公务接待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⒈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或以接待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对来访时间、人员、事由等作说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⒉《宁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⒊《宁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⒋接待费发票,其中餐费需附点菜清单;

⒌刷卡小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