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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费用报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   点击量:

1.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履职、访问

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指教职工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公派出国(境)履职指教学科研人员经国家汉办、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单位及学校批准,立项资助的出国(境)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等。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指经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含双跨团组)。

(1)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①不报销因人找事、照顾性、考察性出访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费用。不报销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②不报销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的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产生的费用;

③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

④ 不报销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的出国(境)费用;

⑤不报销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

⑥不报销无实际性需要的出国培训费用;

⑦不报销出访团组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赠送礼品或纪念品、公款宴请等费用。团组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报销高档菜肴和酒水费用。

(2)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履职、访问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①出国(境)任务批件;

②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的经费先行审核单;

③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银行出具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核销单》;

④《宁夏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⑤国(境)外发票;

以上各种报销凭证需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访人员(团长)签字,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

2.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

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指学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派出国(境)外攻读学位、开展博士后合作研究、访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及其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1)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经派出单位审核,资金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后方可办理。

(2)教师公派出国(境)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①国外合作者的邀请函或支持函;

②《宁夏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③派出教师与人事处签订派出协议书;(3个月及以上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提供);

④发票;

⑤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发放表。

3.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指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校际访学交流等活动。

(1)学生出国(境)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初选并进行公示。对外合作交流处提请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入选学生。研究生出国(境)学习需经导师同意。

(2)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费用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①同意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专题会议纪要;

②《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审批表》;

③发票;

④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