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时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1.培训计划及审批
各单位举办培训活动应制定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项目等),通过学校OA系统一网通办填写《宁夏大学培训审批表》,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2.培训费报销标准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标准如下
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区外一类 |
500 |
150 |
80 |
30 |
760 |
区外二类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区外三类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区内一类 |
390 |
100 |
80 |
30 |
600 |
区内二类 |
300 |
100 |
70 |
30 |
500 |
区内三类 |
270 |
100 |
50 |
30 |
450 |
注: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为省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为厅局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为处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师资费标准:①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正副科级及以下职务或各级主任科员职级的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②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或各级调研员的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③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正副厅级领导职务或一、二级巡视员的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④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小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小时计算,全天授课不超过8小时。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3.培训费报销注意事项
(1)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区外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区内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半天。
(2)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3)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4)单位内部举办的培训,一律不报销向本单位人员发放讲课费。邀请国(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国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报销邀请国(境)外师资费用。
(5)行政人员或管理岗位人员除上级机关以正式文件通知必须参加的培训外,不得参加由社会机构举办的收费性培训。
(6)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与其业务技术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培训,无实质意义的培训不得参加。
(7)所有培训费需在标准范围内使用,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4.培训费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培训计划、审批文件;
(2)培训通知及培训课程安排表;
(3)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4)培训机构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行政单位往来结算票据、费用明细;
(5)《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讲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