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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报销指南

发布日期:2019-05-27  来源:   点击量: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时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培训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17]44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进行管理。

㈠ 培训计划及审批

培训前培训单位需制定培训计划或方案,落实培训所需经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㈡ 培训费报销标准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标准如下

                                                                                                                 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师资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区外一类

400

100

170

30

700

区外二类

340

100

130

30

600

区内一类

270

100

100

30

500

区内二类

220

100

100

30

450

注:⑴一类培训指参训人员为厅局级以上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指培训人员为处级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⑵师资费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⑶师资费标准(税后):①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②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③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④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㈢ 培训费报销注意事项

⒈参加单位驻地举办的培训,不报销食宿费。

⒉天数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含报到和撤离时间,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⒊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⒋不报销借培训名义安排的公款旅游费用;不报销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的费用;不报销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费用;不报销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不报销在培训费中列支的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不报销培训用餐中高档菜肴、烟酒费用;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⒌单位内部举办的培训,一律不报销向本单位人员发放讲课费。邀请国(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国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报销邀请国(境)外师资费用。

⒍行政人员或管理岗位人员除上级机关以正式文件通知必须参加的培训外,不得参加由社会机构举办的收费性培训。

⒎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与其业务技术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培训,无实质意义的培训不得参加。

⒏所有培训费需在标准范围内使用,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㈣ 培训费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⒈培训计划、审批文件;

⒉培训通知及培训课程安排表;

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⒋培训机构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或行政单位往来结算票据、费用明细;

⒌《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