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经科技厅备案批准的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对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其余项目依据对方要求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发票开具范围
①技术服务费、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信息咨询;
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费用;
③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
⑤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⑥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⑦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3)增值税开票内容及税率
发票内容 |
税率 |
发票种类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
免税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课题费、测试费,培训费,教育辅助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等 |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
经营范围内不享受免税或简易征收优惠政策的各类服务项目 |
6%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收入 |
5%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
出租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收入 |
9%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
出租设备收入 |
13%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
(4)开票时间
1-11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办理统计报税业务,12月25日后办理全年度发票统计报税业务,此时间段不办理开票业务。
(5)开票地点及联系方式
德勤楼801室咨询电话:2061091
(6)开票相关资料
①科研来款
项目任务书、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无需装订);
携带合同到学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登记后到科学技术研究院领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对方单位开票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地址及电话、单位开户行及账号。
特别提示:
发票开具完毕经费已到账的项目请课题负责人5-7个工作日后,在微信公众号宁大财务→财务平台→来款查询输入对方单位关键字进行查询,款项用途已注明课题负责人的,请及时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科研经费到账相关手续;
发票金额与到账金额不一致经费,首次到账经费可在财务平台查询,后续到账经费无法查询,跨年度到账经费无法查询。
②非科研来款
合同、协议(复印件无需装订);
对方单位开票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地址及电话、单位开户行及账号。
特别提示:
技术成果转化经费为免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对方单位款项先转账,携带合同到学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登记后到科学技术研究院领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提供公示文件,再办理开票事宜。
(7)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相关税费计算方法:
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税率
附加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2%
水利基金=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0.07%
注:水利基金会根据地方税务局优惠政策变化而变动
举例:合同含税总价10万,合同内容技术服务,适用税率3%。
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税率=100000/(1+3%)*3% =2912.62元
附加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2% =2912.62*12% =349.51元
水利基金=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0.07%=100000/(1+3%)*0.07%=67.96元
税费合计=增值税销项税额+附加税+水利基金=2912.62+349.51+67.96 =3330.09元
2.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范围
①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和个人并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
②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并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水电暖费等。
③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④拨入经费,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所需资料
①项目协议书或相关文件;
②无项目协议书或相关文件的需提供书面开票说明。
注意事项:增值税发票及财政票据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签订的经费拨付进度开具。发票开具后请及时送达付款单位,当年内资金未到账,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票据交回计划财务处;合同终止或变更的,请项目负责人及时交回票据进行处理;一个项目中前一笔经费尚未拨付,不开具后期经费的票据。如票据遗失需尽快到801室办理相关手续,计财财务处可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重新开具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