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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4  来源:宁夏大学OA   点击量: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18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凡涉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50万元,下同)以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再向自治区财政厅填报采购计划,由我校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宁夏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凡涉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填写《宁夏大学政府采购审批表》,并在项目名称后备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字样。

二、完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机制

(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范围

学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内5万元(含)以上的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宁夏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与科研仪器设备配套且密不可分的附件也可视同科研仪器设备一同采购。

严禁将年度内同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金额超过我校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拆分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科研仪器设备一般应采购国内产品,因科研需要确须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及宁夏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由委托的代理机构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论证;校内自行采购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应将专家论证意见于填报采购计划时一并扫描上传备案。

(三)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采购合同备案制

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采购系统内录入采购活动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信息要明确具体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未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及不录入采购合同信息的,不予支付财政性资金。

(四)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除涉密情形外,对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有关规定,由学校政府采购办公室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公示模块,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予以全面公开,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加强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监督检查

(一)加强采购单位内部控制管理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要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理顺政府采购链条,严格控制科研项目资金范围,加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计划财务处要严格各项目的付款程序,未依法履行采购程序者或手续不全者不予支付货款。

(二)建立自行采购监督检查机制

监察审计处要进一步加强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监督审查,对未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和公开采购信息的,监察审计处应及时进行纠正、制止,切实做好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工作。

四、其它

本通知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大校发〔2017〕103号,2017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