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精神,为进一步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规范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及附属单位(不含独立核算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来访单位(人员)应向学校(具体业务对接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严格“一事一函”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使用公函,不得重复接待。应学校(具体业务对接单位)邀请的来访,须由学校或接待部门(单位)出具正式邀请函并附接待方案。无公函(会议通知或正式接待方案)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根据宾客的职级、派出单位、来校目的等情况,实行分工负责、对口接待。涉及学校两个以上单位的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
(一)省(部)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重要嘉宾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或有关校领导接待,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二)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由业务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具体业务对接单位或牵头部门负责安排。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接待。根据工作需要,由具体业务对接单位负责接待。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进行协调安排。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严格审批制度。接待单位需事先填写《宁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表),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党群、行政部门、直属及附属单位(不含独立核算单位)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审批,教学科研单位公务接待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批。各单位应严格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非公务接待列入公务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增加接待项目、随意提高接待标准。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
第九条 确需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偏离工作主题。出行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陪同人数。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水果或鲜花。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一般在学校餐厅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外省(区、市)来宾,按早餐30元/人•次、正餐60元/人•次执行;区内(不含同城)来宾,按早餐20元/人•次、正餐40元/人•次执行。同城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用餐、住宿等。确因工作需要的,外省(区、市)来宾可安排工作餐1次,省部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
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严控菜肴品种数量,不上烟酒和高档菜肴,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若因公务接待确需委托旅行社安排车辆、食宿的,必须提供合同(明确说明事由)、参加人员名单,并报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第十四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宁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见附表),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及时,票据须规范,并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各单位接待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销,原则上逾期将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被接待单位出具的公函(会议通知或正式邀请函及接待方案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发票、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消费明细单(随发票打印)。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银行转账、银行卡、内部转账方式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以现金等方式支付。因条件限制,需使用现金等方式支付的,应附详细说明。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个人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严禁将接待费“化整为零”、长期挂账,不得以虚假名义报销或其他经费渠道冲抵、转嫁吃喝费用。
第十七条 校内人员公务外出按规定自行用餐,不得违规接受宴请。公务活动结束后,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监察审计处要将公务接待纳入年度检查范围,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接待和报销差旅费的严肃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及经费支出等,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宁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宁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