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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9-05-27  来源:   点击量:

1.从外单位取得的税务发票,发票名称处(发票顶栏正中)必须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从外单位取得的财政票据、特殊行业收据,票据名称处(票据顶栏正中)必须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2.票据所有项目必须填开齐全,票据抬头名称必须填开“宁夏大学”,不得填开“宁夏大学xx学院”、“宁夏大学xx(个人)”等。

增值税发票销售货物数量为“一批”或以其他方式汇总开具的,需附从税控系统打印并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3.各类票据原则上实行一类一报、一次一报、一事一报。

4.对票据内容有解释说明的,写在发票粘贴单空白处。

5.所有报销票据上需有经办人签字。

6.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办理。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取得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开出单位发票专用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进行报销。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丢失的,需提供相应的支付佐证,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销。

7.取得的外文票据及相关资料报销时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8.当年取得的发票,在发票取得后2个月内报销,当年12月取得的发票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销。过期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