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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19-05-27  来源:   点击量:

㈠在职教职工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方法

学校向在校教职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预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教职工当年截至本月在我校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上述公式中的累计所指的时间段是指当年1月至全员全额预缴申报缴税当前月,该累计预扣方法意味着随着当年累计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也随之提高,每人每月工资、薪金的税后收入因为税率的变化都有所不同,如果税前工资不变,随着月份的递增,实际每月税后收入将会递减。

㈡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方法

学校向非在职教职工(如学生、校外人员等,非居民个人除外)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以上预扣预缴方法和原个人所得税法的劳务、稿酬计税方法相同,但属于预扣预缴,并不是最终缴纳的税款。

㈢综合所得计算方法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同表一)。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专项扣除是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职业年金等。

由于居民综合所得按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我校给任何居民个人发放的综合所得收入(含工资、薪金、劳务),都不需要为个人按月或分次筹划申报。

㈣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㈤汇算清缴时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㈥办理汇算清缴地点及准备资料

1.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聘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没有任职、受聘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报送。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需要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个人有:①在校外取得收入的个人;②在我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含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