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引 -> 报账指南 -> 正文

出国(境)费用报销指南

发布日期:2018-04-23  来源:   点击量:

(一)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履职、访问

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指教职工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公派出国(境)履职指教学科研人员经国家汉办、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单位及学校批准,立项资助的出国(境)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等。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指经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含双跨团组)。

1、因公出国(境)需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经费来源主管部门、组织或人事部门、对外合作交流处以及主管校领导、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核,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后方可办理换汇手续。

2、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1)不报销因人找事、照顾性、考察性出访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费用。不报销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2)不报销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的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产生的费用。

(3)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

(4) 不报销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的出国(境)费用。

(5)不报销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

(6)不报销无实际性需要的出国培训费用。

(7)不报销出访团组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赠送礼品或纪念品、公款宴请等费用。团组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报销高档菜肴和酒水费用。

3、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留学、履职、访问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2)出国(境)任务批件;

(3)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的经费先行审核单;

(4)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银行出具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请、核销单》;

(5)《宁夏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6)国(境)外发票;

以上各种报销凭证需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访人员(团长)签字,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

(二)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

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指学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派出国(境)外攻读学位、开展博士后合作研究、访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及其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1、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经派出单位审核,资金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后方可办理。

2、教师公派出国(境)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国外合作者的邀请函或支持函;

(2)《宁夏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3)派出教师与人事处签订派出协议书;(3个月及以上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提供);

(4)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发票;

(5)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发放表。

(三)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指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校际访学交流等活动。

1、学生出国(境)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初选并进行公示。对外合作交流处提请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入选学生。研究生出国(境)学习需经导师同意。

2、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费用报销需提供的资料:

(1)同意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专题会议纪要;

(2)《宁夏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

(3)国内、国际机票和学费发票;

(4)食宿费、医疗保险、市内交通费等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