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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西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23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西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对自治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西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方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要求,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目标导向、突出学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国际交流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部区合建”与“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顶层规划、项目申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专项资金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办公室强化与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协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具体落实项目论证、预算初审、规划编制、方案报批、指导实施、绩效考核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六类设置项目。其中,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牵头负责学科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创新创业学院牵头负责人才培养类项目;人事处牵头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类项目;科技处牵头负责科研创新与社会服务类项目;对外合作交流处牵头负责国际交流合作类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科建设类项目一般由学科负责人负责,其他类型项目原则上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实现预定目标;

(三)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管、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内涵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结合西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和相关改革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自治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滚动管理。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依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组织编制项目预算,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依据自治区、学校“双一流”建设方案,初审项目预算,汇总编制全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按照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每年7月中旬、11月中旬前后将学校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预算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批复,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当年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执行序时进度要求:每年6月30日、9月30日、10月31日和12月31日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应分别达到项目资金的50%、70%、90%和100%。对6月30日、9月30日、10月31日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项目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统筹安排建议,按程序提交学校审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同意后调整使用,不断提升专项资金建设效益。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应按照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一般不做调整。确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必须要调整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双一流”建设中,用于引进、培育、聘任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优秀人才以及优秀创新团队等所发生的薪金、补助等支出以及必要的劳务支出。

(二)购置费。主要用于为完成“双一流”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研创新等任务而购置的必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软件、数据库等发生的支出。

(三)维修费。主要用于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实验设备、用房、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四)业务费。主要用于“双一流”建设所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因公出国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租赁费、评审费、劳务费等。

(五)其他费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在“双一流”学科建设组织实施过程中,学校鼓励和引导建设资金向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倾斜,适当控制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条款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财经规定。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担责,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期执行项目预算,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支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组织校内专门力量或聘请第三方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查督查、审计、财务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施单位,学校将不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及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不合格。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大校发〔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