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专项党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效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支持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教育工委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疫情防控专项党费使用原则
(一)党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学校党费使用、财务报销有关规定;
(二)疫情防控专项划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中层党组织可从返还党费中自行配套一定的经费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二、专项党费使用范围为保障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合理规范使用上级拨付我校3万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经费(含新华学院1万元)、校党委管理党费中补充配套3万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含新华学院1万元)。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慰问我区疫情防控斗争一线医务工作者教职工家属、我校防控一线的教职工;
(二)补助因患新冠肺炎而遇到生活困难的党员、师生;
(三)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包括购买疫情防控的基本物资、有关药品等,作为疫情防控经费的补充;(四)经学校和组织部审核符合疫情防控适用范畴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专项党费审批及报销
(一)党费支出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对于不符合疫情防控专项党费开支范围的,一律不准在专项党费中开支。
(二)各中层党组织申请和使用疫情防控专项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三)各中层党组织使用党费支出,由中层党组织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和学校分管疫情防控的校领导签字,按照财务规定程序报销。
(四)疫情防控期间,在符合财务报销规定前提下,专项经费使用申请、使用情况说明、发放物资、慰问金签领表等单据仅需提供电子版(扫描或拍照)即可。
四、专项党费管理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建立台账。
(二)各中层党组织要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学校纪委、组织部将加强对党费支出的监督。
(三)原则上慰问我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工作者教职工家属、我校防控一线教职工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各中层党组织在统筹慰问本单位人员和补助困难党员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慰问经费的使用符合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精神。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0年3月3日起实行,至疫情结束。
(二)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组织部〔2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