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增值税发票
⒈增值税发票开具范围
①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费;
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费用;
③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
⑤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⑥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⑦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⒉经科技厅备案批准,我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可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项目需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费用需开具在一张发票上。
⒊未经科技厅备案批准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⒋其余不符合免税或简易征收的各类服务项目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
⒌发票开具所需资料
⑴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意见证明》原件;
②合同原件(需到税务局购买印花税票粘贴);
③对方单位开票信息。
⑵开具简易征税3%税率及6%税率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合同原件(需到税务局购买印花税票粘贴);
②对方单位开票信息。
㈡ 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⒈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范围
①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和个人并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
②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并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水电暖费等。
③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④拨入经费,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⒉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所需资料:
①项目协议书或相关文件;
②无项目协议书或相关文件的需提供书面开票说明。
⒊财政票据开具6个月内资金未到账,需及时将票据交回计划财务处。如票据遗失需登报声明,并将所登报纸及书面情况说明报送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