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收入应办理的手续
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收入的,由发放部门发放时直接免税。
三、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符合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收入应办理的手续
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减征个人所得税证书复印件,到计划财务处薪金管理科提交相关资料备案,由获得减税人到相关税务部门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手续。